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范围
《合同法》第286条设立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初衷在于解决建设工程价款的拖欠问题。但实务中,关于哪些主体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也有较大争议,比如勘察单位能否主张优先权等。
喻明辉律师结合目前的司法实践主流观点和自身的法律经验,认为以下主体可以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主张优先受偿权:
1.与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包括发包方直接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装修工程的承包人;
2.合法的分包人在总承包人怠于主张优先权导致其权利受损时,有权主张优先受偿权;
3.合法受让建设工程款债权的受让人;
4.建设工程无效,但建设工程合格(竣工验收合格或未经竣工验收但完工且质量合格)的实际施工人。
喻律师认为,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违法分包的分包人、违法转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承包人,因其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应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只能享有折价补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