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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建设工程律师: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有什么不同?
发布日期:2020/3/25 17: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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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工程上,可能很多人都有过失,但是大家对于犯罪这件事情并不是特别了解,不管是工程中的安全事故罪还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基本上也都是过失犯罪,然而在犯罪的过程当中,都是以法定的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但是二者之间还是有很多本质性的区别,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
在这里给大家详细讲解一下。
(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本身也就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是设计单位,还有相关的工程监理单位,这样的一种犯罪属于找单位集体性的犯罪,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也就是工厂矿山或者是建筑企业,还有其他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职工,这种情况下属于自然人的犯罪。
(2)如果我们要从客体方面来进行区别的话,那么你会发现一般来说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的规定或者是降低工程质量的标准,这种情况肯定就会造成一系列的安全事故,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则表现为不服从管理或者是违反规章制度,强力让工人违章冒险,这样的话同样也会引发较为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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