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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律师实务,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知多少?
发布日期:2020/6/15 19: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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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中挂靠、转包、分包行为屡见不鲜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
,有时甚至在一个工程施工中,同时存在挂靠、转包、分包等多种违法行为。依据这些层层转包下的复杂法律关系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
,您以为您是“实际施工人”,花费大量人力、物力,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
通过一审、二审、再审程序主张工程款,最终裁决您并不是实际施工人,对于工程款您无权利主张。那么到底谁才是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且实际施工人针对“半拉子”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主张支付工程款存在何种法律风险呢?笔者通过本期检索、梳理的案例,为您答疑解惑。
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实际施工人仅存在于无效合同下,实际施工人应当是对工程最终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施工的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合伙、包工头等民事主体。
如某一主体转包或分包了工程,但本身并未投入资金、材料、组织并管理劳力实际施工,则该主体并非实际施工人,进而也不能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向承包人、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正如本期案例中的陶某,其虽然从承包人处转包了工程,但实际上没有对工程进行任何的具体施工行为,而是将工程对外再次进行转包。这是也一审法院认为在陶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向最终实际施工人支付了相应工程价款的情况下,无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症结所在。律师提示,到底是不是实际施工人,关键要看是否就工程投入资金,购买材料,组织、管理劳动力进行了具体施工。
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形成并留存为工程施工所投入资金、购买工程材料、向劳动力发放劳动报酬的合同及付款凭证等资料,这些是认定实际施工人身份的关键性证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而实际施工人在工程干了“半拉子”,且发包人无擅自使用的情形下,能否依据前述规定主张支付工程款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半拉子”工程不可能达到验收合格的目的。
故,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中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正确理解应当是,工程全部完工才能触发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前提是工程必须完工,“半拉子”工程显示不符合完工的标准,以此主张工程款当然存在不被支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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