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相关法律问题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流程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即可交付使用。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直接参与竣工验收的职能转为备案的职能。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如,竣工图、设备使用说明等)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3.建设工程竣工日期的认定
在实践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会约定工程期限,如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等,但施工过程中往往会产生修改施工图、增加施工量、天气等因素,导致不能按合同约定日期完工,双方关于竣工日期、是否逾期等就会产生争议。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该规定一定程度上对于实际竣工日期的争议的解决有一定缓解,但仍有诸多不完善之处,如“发包人拖延验收的”如何认定?拖延多长时间属于拖延验收?合理的验收时间需要多久?有些重要内容还是需要在施工合同中予以约定。
4.施工单位有配合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备案的义务
(1)建设单位有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定义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2)施工单位不配合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拒不移交竣工档案资料的,目前尚不能追究行政责任,建设单位只能在合同中约定相关违约责任条款,以防止双方以后发生纠纷,施工单位拒不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及其备案,影响房屋交付。